【佔中上訴】佔中9人就定罪及刑罰提上訴 張達明質疑原審法官欠缺資料作裁決
發布時間: 2021/03/02 15:23
最後更新: 2021/03/15 18:06
9名參與2014年佔領中環行動的參與者,被裁定串謀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等罪成,各人分別被判監禁、緩刑或社會服務令,9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,今(2日)於高等法院展開聆訊。上訴一方指,佔中事件與戴耀廷、朱耀明及陳健民於2013年提出的計劃不同,質疑原審法官欠缺足夠資料裁定3人就佔中事件有所串謀。上訴一方又指,就佔中事件被告遭裁定煽惑他人公眾妨擾罪成,會對香港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。
涉案9名被告包括戴耀廷(56歲)、陳健民(62歲)、朱耀明(77歲)、邵家臻(51歲)、張秀賢(26歲)、鍾耀華(26歲)、黃浩銘(32歲)、李永達(65歲)及陳淑莊(49歲),早前分別被裁定串謀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等罪成,被判社會服務令、緩刑或即時監禁等。
戴耀廷由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代表;朱耀明今缺席聆訊。
張陳詞時指,戴於2019年被裁定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成,而原審法官的裁決是基於2014年9月28日的佔中行動,惟9月28日佔中行動與戴在2013年的「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」計劃存有差異,例如佔領地點由遮打道變為添美道,佔領行動提早展開等。
張續指,相較於2013年的計劃,9月28日的行動欠缺充足資料以讓原審法官考慮戴是否有所串謀,戴亦未有實質參與佔中行動,雖然煽惑他人公眾妨擾罪或會適用,但控方並非起訴該罪。
張又指,戴於2013年提出的佔中計劃,是純粹的公民抗命,性質屬非暴力及和平,佔領本身是由參與者上街達致,而非將物品放置路上,原審法官應考慮佔領行動造成的阻礙是否屬合理範圍。
就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一罪,張陳詞指,案發時戴並未有呼籲佔領其他地方,反而是呼籲參與人士留在添美道,而且最初參與人士不多,警方施放了催淚彈後,引來更多人參與。張又指就佔中事件裁定被告煽惑他人公眾妨擾,會對香港言論自由造成寒蟬效應。
代表陳淑莊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今午陳詞時指,陳被裁定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罪成,惟要達致煽惑他人,其中一項元素是要掌握現場環境,惟沒有證據顯陳淑莊案發時掌握現場情況,僅有證據指陳淑莊呼籲他人到金鐘中環一帶,卻沒有關於呼籲他人到添美道的證據。
律政司一方今午在散庭前,一度要求法官考慮撤去戴耀庭的上訴案保釋,指戴另涉他案,惟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指現階段不會處理,將待本案完結後再考慮該議題。上訴聆訊明(3月3日)續。
散庭後,戴耀廷由警車送返西九龍裁判法院,繼續處理保釋申請;戴因涉2020年民主派初選,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,該案昨(1日)提堂後,至今天凌晨2時43分仍未完成各被告保釋議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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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